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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取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对年印发的《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金函〔〕68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金函〔〕46号)。46号文修订的法定程序均已完成,自年5月11日起正式实施,原68号文同时废止。

据了解,68号文颁布实施以来,对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由于该实施细则存在门槛过高、覆盖奖励对象过窄、奖励时间滞后等问题,不利于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同时影响“打早打小”的目标实现。修订后的46号文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

46号文与68号文对比,降低了奖励门槛、提高了奖励金额,扩大了奖励范围,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并及时兑现奖励。根据46号文,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元以上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违法的,自行*处罚后,给予举报人元以上元以下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元以上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00元以上00元以下的奖励。

同时,46号文创新性地增加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举报、行刑衔接、激励商业银行举报、诉讼过程中举报、禁止非法手段举报、无法查证举报身份不予奖励等条款。此外,46号文还明确举报人须依法举报,并增加了举报人因客观上收集材料线索的能力有限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失实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切实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来源: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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