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别忽略了最重要的两点
用药别忽略了最重要的两点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的期限。如有效期规定为2006年1月,就是说这批生产的药品至2006年1月31日还有效,即“有效期”是指当月而言。
药品的失效期是指药品从生产制造之日起或自检验合格之日起到规定的有效期限满的时间。如“失效期”规定为2004年1月,是表示这批生产的药品可以使用到2003年12月31日,“失效期”是指从规定月份的第1天起即失效。
目前制定有效期的药品主要有生物制品(如血清、疫苗等)、生物化学制剂(如丙种球蛋白、胰岛素等)、抗生素、酶及酶制剂以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质不太稳定的药品(如洋地*制剂、乙醚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不宜再用。但如经检定尚未失效,使用日期可以适当延长。
在家庭中,有些药物虽然没有超过有效期,但是由于保管不善,药品变质了,也不宜再继续使用。至于药片变了颜色还能不能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变色后不影响质量,一般仍可服用。包糖衣的药片,如果颜色变得不均匀或者变浅变深,而药片本身的色泽、味道没有异常,仍可服用,否则就不能再用。潮解、生霉的药品药效可能降低、失效,甚至产生*性,也不能再服用了。有的药片没有糖衣,如维生素C,稍有变色还可以应用,如颜色变得深*,表明它已变质。避孕药片受潮变质后,继续服用,会失去避孕效果,应丢弃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