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对速效救心丸说明书的警示语、和项进行统一修订。
公告强调,本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年4月13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附:速效救心丸说明书修订要求一、警示语应当包括:
孕妇禁用
二、项应当增加: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头痛、头晕、皮疹、瘙痒、潮红、乏力、过敏及过敏样反应等。
三、项应当增加:
1.孕妇禁用。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项应当增加:
过敏体质者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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