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号)的规定,特制定糖尿病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
化验检查(一)血常规检查每月支付一次。
(二)尿常规检查支付项目,包括:尿糖、胆红素、酮体、尿比重、pH值、尿蛋白、尿胆原、红细胞高倍视野(尿潜血)、白细胞、亚硝酸盐、颜色,共计十一项。
(三)尿微量蛋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微量白蛋白(MA)、β2-微球蛋白(β2-M)、转铁蛋白(TRF)、免疫球蛋白(IgG),每月支付一次。
(四)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五)尿素氮(BUN)或尿素(UR)、肌酐(CREA)查检。每项每月支付一次。
(六)血脂检查支付项目包括:甘油三酯(TG)、胆固醇(CHOL)、高密度脂蛋白(HDL)、低密度脂蛋白(LDL)。每月支付一次。
(七)糖耐量试验是以5个时间点的血糖测定为一次糖耐量试验,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
(八)胰岛功能测定以最多5个时间点的胰岛素测定为一次胰岛素功能测定,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
(九)C肽检查是以5个时间点的C肽测定为一次C肽检查,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
(十)眼底检查指普通眼底检查,每月可支付二次。
(十一)心电图检查每月可支付二次。
(十二)血糖检查的费用给予支付。
药品支付范围(一)胰岛素。
(二)口服降糖药,包括:格列本脲(口服常释剂型)、格列吡嗪(口服常释剂型、控释剂型)、格列喹酮(口服常释剂型)、格列美脲(口服常释剂型)、格列齐特(口服常释剂型、缓释剂型)、那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瑞格列奈(口服常释剂型)、二甲双胍(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阿卡波糖(口服常释剂型)、伏格列波糖(口服常释剂型)、吡格列酮(口服常释剂型)、罗格列酮(口服常释剂型)。
(三)中成药,包括:玉泉丸、玉泉颗粒、十味玉泉胶囊、参芪降糖颗粒、金芪降糖胶囊、金芪降糖片、糖脉康颗粒、消渴康颗粒、参芪消渴胶囊、肾炎康复片,*葵胶囊、癃清片、蒲参胶囊、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糖尿病人同时患免疫功能障碍、脏器衰竭、肺纤维化、排异反应时使用“百令胶囊”或“金水宝胶囊”时给予支付药品费。
(四)中药饮片。中药方剂要具有滋肾养阴,益气生津;滋阴生津,清热润燥;养阴清热,活血化淤,益气固肾功效。每剂最高限额50元。
(五)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用药。糖尿病患者患有视网膜、肾脏、下肢、足部等并发症的,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药品给予支付。联网结算的,医师应在支付系统的“门诊诊断”栏中说明;非联网结算的,需同时提供诊断证明或在处方诊断中明确。药品包括:肌醇烟酸酯(口服常释剂型)、蚓激酶(口服常释剂型)、胰激肽原酶(口服常释剂型)、前列地尔(注射剂)、己酮可可碱(口服常释剂型、缓释剂型、控释剂型、注射剂)、血塞通胶囊/软胶囊/片/分散片/滴丸/注射剂、复方丹参片/胶囊/滴丸、西洛他唑(口服常释剂型)、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依帕司他(口服常释剂型)、丹参酮ⅡA(注射剂),丹参多酚酸盐注射液。
注射器可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两类。两者交叉使用,只支付其中一类。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价格不高于元的,每年度支付一个;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价格高于元,低于元的,每两年支付一支。胰岛素专用注射器配套针头费用每季度最高支付元。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者每季度最高支付元。
审核联网结算的医疗费时,医疗机构医师在支付系统的“特殊情况”栏中所作说明可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在药品目录“使用范围限定”中规定了临床病症的,可依据医师在支付系统“门诊诊断”栏所作诊断审核药品费用。
本规范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等依据现行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药品异名库》、《儿童诊疗项目补充报销范围》,均准予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目录调整时,如遇本规范内的药品、诊疗和治疗项目等从目录中删除,则停止支付自目录执行之日起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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