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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0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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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受到严格的监督管理。然而,部分经营者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很容易在经营过程中“踩坑”,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处罚,产生侵权责任纠纷,甚者惹上牢狱之灾。本文通过分析东莞法院年至今的涉药品零售行业的诉讼案件,指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哪些法律问题易发高发,希望帮助经营者识别法律风险点,并提出防范应对的建议。

检索数据信息

采集区间:年1月1日—年7月19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全文:同句“药店销售”

同句“药房销售”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调解

地域: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数量:件

数据采集时间:年7月19日

一、总体情况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呈下降变化趋势。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刑事,有88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民事,行*。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件,二审案件有10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9.62%。

二、涉及刑事的案由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83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涉及的具体罪名均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曾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粤刑初号)。

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在上述药店内销售“万艾可”、“金虫草”、“金虫草补肾胶囊”等壮阳药。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此罪属行为犯,只要故意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该罪是零售药店销售过程中的禁区,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故零售药店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发现有涉及到司法认定的假药时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切勿将药品流入市场。

三、涉及民事纠纷的案由

药品零售行业在民事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领域为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侵权责任纠纷

1.产品责任纠纷

零售药店出售的“自制药酒”(如人参大补酒、参茸壮阳酒)的外包装上无食品标签,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无生产许可证与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购买者以自制酒品标签信息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东莞市东城普正药店、唐旺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粤19民终号)。

首先,本案为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时,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即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存在有*、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是否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本案中,唐旺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普正药店十倍赔偿,故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安全问题,但其未尽到该证明责任。

其次,虽然普正药店在本案中销售标签有瑕疵的食品,但该销售行为属于行*管理处罚的范畴,并不能因此就推定普正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致使唐旺兵受到损害。

最后,唐旺兵明知其购买的为自制酒,从唐旺兵提供的图片可知普正药店在每种自制酒前面均放置含酒名、配方、功效、用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标签。案涉自制酒的标签瑕疵并未对唐旺兵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关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普正药店主张不应向唐旺兵十倍赔偿货款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零售药店自制药酒容易引起产品责任纠纷,存在十倍赔偿的风险。因此,零售药店在出售自制药酒时,一方面,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要明确标识,在产品前放置含名称、配方、功效、用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标签,并做好充分告知,防止造成消费者误解,有条件的应在店里加装摄像头以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零售药店涉嫌提供诊疗和配药的服务,引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江冬冬与东莞市厚街国平大药房、田桂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粤民初号)。

案情:原告称因咽喉痛到被告药房买药,被告官茂丽自行配了七种药卖给原告。原告服用上述药物后,出现呼吸困难并入院治疗,要求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存在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原告主张其服用在被告处购买的药物致中*,但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服用的药是在被告处购买的,且无法证明原告是服用该药物而导致中*;原告亦无法证明被告有对原告有进行过何种诊疗行为,且该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购买药品时,顾客往往喜欢要求药店工作人员推荐药物,此时容易涉嫌提供诊疗和配药的服务而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此,药店应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零售药店相关人员应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即药品零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初中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是零售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前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合同纠纷

购买者认为零售药店对案涉药材的功效作了虚假宣传,属商业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货价款。

刘红平与东莞市万江同和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粤民初号)。

案情:同和药店销售一种名为自制“长寿茶”。“长寿茶”是顾客(未凭处方)到店内选好“丹参、田七、西洋参”三种中药饮片,按比率配比好三种中药饮片,现场称量现场售卖现场打粉,三种中药饮片打粉后再装在一个透明的塑胶盒中再售卖给顾客。“长寿茶”描述三种药材的功效分别为丹参是活血祛瘀、养血安神,田七是祛瘀止血、消肿止痛,西洋参是滋阴补气、宁神益智;前述三种药材均无禁忌与每日限量。

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商品不具有被告所述功能,属商业欺诈行为,要求退货给被告并被告返还购货价款。对比案涉的丹参、田七、西洋参在原告提交的中国药典中功能与被告宣传的功效可见,其主要的表述是一致的,只是个别词语表述有差别,且我国的中医博大精深,各种医学文献对中药的表述有差别亦属正常。

该店涉嫌不凭处方销售中药饮片“长寿茶”属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告不凭处方向原告销售的“长寿茶”(成分为丹参、田七、西洋参)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行*管理部门已经对被告作出行*处罚决定。

药品销售过程中,因夸大、编造药品的功效容易引起买卖纠纷。零售药店的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要实事求是、有所依据,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甚者构成商业欺诈。

同时,零售药店在经营中药饮片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中药饮片属于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二是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中药师、经依法认定资格的中药技术人员和资深老药工。具体为: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四、涉及行*处罚

药品零售行业在经营中因违反部门规章而被行*处罚较为频繁,故对诉讼案件中药品零售行业内容易涉及到的行*处罚案由进行如下汇总:

1.零售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且未作登记被处罚

蒋勇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判决书(()粤行初号)。

年2月27日,被告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未标注OTC字样(注:OTC意思为非处方药)“尼莫地平片”4瓶。此外,第三人提交自身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能出示上述药品的药师审核用药和销售登记顾客资料。后经询问调查,第三人确认销售案涉药品时没有登记核对顾客的身份信息,并提供了涉案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供货商的资质。经调查,被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3月8日作出了(东)食药监药责改[]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同时,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做好销货记录,开具销售凭证,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销售药品,做好售后服务。

2.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被处罚

刁贵锋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判决书(()粤行初号)。

年5月31日,被告作出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金田堂药店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警告及责令改正。

零售药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并按照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验收药品应按照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按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以东莞药品零售行业近五年的涉案数据为基础,案件事实为依据,针对性地提出并分析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并制作出本大数据报告,希望能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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